“逐利执法”系列评 之三
半月谈评论员 丁静
电子警察被疑“逐利执法”成为近日的热门话题。终结“逐利执法”关键是斩断其背后包括部门、企业、个人在内的各种利益链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已经明确,实施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收缴的罚款以及依法没收的违法所得,应当全部上缴国库。既然罚款收入要全部上缴,不能“返还”,执法者本该没有逐利“动机”,为何“逐利执法”屡禁不绝?
“逐利”屡禁不绝,是因为还有“空间”。媒体报道,过去一些地方交管部门采取BOT(建设―经营―转让)模式,让“电子警察”设备供应企业出资建设,再于协定的期限内通过抓拍交通违法的罚款抵消费用。虽然这种模式后被禁止,但遗留下来的大量“电子警察”还在继续工作,不断制造“利润”。巨额罚款虽然不直接进入执法部门的“口袋”,但从地方的整体经济利益来说,动辄上亿元的罚没收入很难轻易舍弃。一些地方并不公开的罚款收入去向和财政预算情况,成了天然的“遮羞布”,让这块暗吃的“蛋糕”不要太香。从半月谈网友留言反映情况和近年来媒体报道看,疑似一些地方仍然在给基层执法部门下达各种罚款指标,公众对于此类情况的质疑也是此起彼伏。
阳光是最好的“杀菌剂”。罚款是否都按规定“上缴国库”?上缴之后如何分配使用?公众并不充分知情,更不可能形成有效监督。要想终结“逐利执法”,不能仅靠相关部门的口头自辩,关键还在于,能否从收入公开和财政预算制度的源头,充分保障公众的知情权、监督权,彻底祛除“罚款创收”的滋生土壤。当然,一堆“看不懂”的数字和一本“糊涂账”不是真正的公开,应该尽可能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详实准确的解释,方便人民群众了解、监督,并能够从“数里行间”读出清正廉洁、务实高效。
挤出“电子警察”的“水分”,也有利于收缩“逐利执法”的空间。当前,国家层面对于“电子警察”的审批采购、设置标准、使用规范等尚缺乏统一规范,一些地方便肆无忌惮地滥设滥用“电子警察”,“花样限速”“超长实线”等“罚款陷阱”也玩出了新高度。对于“电子警察”的规范,要加快相关规范出台。公安部提出的“主动征求社会意见,对设置、使用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排查整改”就是很好的建议。至于交通执法与规划建设等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对拍摄数据进行二次复核等“技术问题”,本该是题中应有之义。
现代交通本质上是规则之治,执法的本意也是捍卫规则。不贪图眼前利益,不让“逐利执法”伤害规则,才能让“电子警察”成为执法力量的有益补充,帮助塑造更有秩序的城市生活共同体。
编辑:郭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