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呼和浩特6月4日电(记者连振)6月3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原副厅长李志民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在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李志民获刑13年6个月。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李志民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便利或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单独或伙同其妻子张国英接受他人请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或收受其下属或被管理人员财物,共计价值808万余元,数额特别巨大,应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志民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其擅自违规变更规划及擅自决定不依规收取土地差价的行为,造成国家应收未收土地出让金损失1.82亿余元,情节特别严重,应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以李志民犯受贿罪、滥用职权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13年6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同时退缴的赃款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