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就发生了这样一起房地产开发项目因拆迁补偿引发的离奇怪事!该案件在长达八九年的时间里,仍处在司法诉讼中。
2007年2月2日,江苏省徐州市远大房地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法人李纯孝和徐州市鑫磊房产开发公司(以下简称鑫磊公司)法人梁勇签订了一份《安置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定:远大公司竞得该宗土地块后,需无偿提供959.8平方米安置房用于该地块上的徐州新超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徐州开运机械有限公司、徐州市粮油购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家公司)就地安置。远大公司于2007年3月10日竞买到了徐州市复兴北路21号地块。2008年7月至2009年12月,鑫磊公司以21号地块被拆迁户和上述三家公司拆迁代理人的名义,向远大公司索要拆迁过渡费678万元后,远大公司发现,鑫磊公司利用虚设的“徐州新超越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徐州开运机械有限公司”作为被拆迁补偿单位,经公安机关侦查认定,虚增拆迁成本近2000万元,企图骗取远大公司巨额补偿款。
远大公司因此拒绝继续向鑫磊公司支付剩余的拆迁过渡费,并到公安机关举报鑫磊公司法人梁勇在拆迁过程中,弄虚作假、虚增拆迁面积涉嫌合同诈骗犯罪。经徐州市云龙公安分局查明:位于徐州市复兴北路21号地块权属归徐州市公路运输集团有限公司,建筑面积2188.8平方米。土地性质为政府划拨,拆迁前系该公司职工宿舍楼。该楼一层建筑面积193.5平方米的房屋归货运公司所有,因历史遗留问题没有变更产权。
2003年2月,经市发改委批准,“同意公路运输公司对复兴北路21号楼危楼进行改造,建设商业综合楼。”2003年5月,鑫磊公司与公路运输公司签订了《协议书》。内容:公路运输公司所属复兴北路21号房屋建筑面积2188.8平米,由鑫磊公司一次性以每平方米300元买断,共计656640元;鑫磊公司按照有关拆迁规定,安置房屋使用人。2006年12月,市审计局、财政局共同对鑫磊公司报送的(注:虚假)材料核算审计,该局以鑫磊公司虚报的被拆迁人,及虚设的楼房平米数,向政府报告,并获批:“该地块拆迁成本754.06万元,建筑面积959.38平米。建议起拍价为两项之和,竞得人除缴纳货币外,需提供安置房959.38平米”。2006年12月31日,经徐州市政府批准,分别在《徐州日报》等媒体刊登了公告,采取挂牌方式出让该宗国有土地使用权。2007年2月2日,鑫磊公司法人梁勇利用上报到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假造材料和虚报三家公司作为被拆迁安置补偿单位,骗取政府审批下来的招拍挂项目,与远大公司签订了一份《安置协议书》,合同诈骗初见雏形。
2007年2月14日,徐州市国土局与远大公司签订了一份《成交确认书》,2007年2月27日,依据《土地交接单》,明确了该宗土地为净地,并向远大公司正式交付了该宗土地。紧接着2007年3月10日,双方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据远大公司法人李纯孝举报称:远大公司向徐州市国土资源局缴完土地出让金后,该局却将这本属于国有的土地出让金754万元全部给了鑫磊公司法人梁勇个人,导致国有资产流失。据李纯孝介绍,在远大公司参与公开投标摘牌前,徐州市国土局土地交易处处长周某、鑫磊公司法人梁勇给远大公司设了个圈套,政府名义上是净地出让,实际上是以“附加条件”向远大公司发难,胁迫远大公司必须对21号地块上的被拆迁人和被拆迁企业进行拆迁补偿,否则,就取消其摘牌资格。也正是这个“附加条件”鑫磊公司法人梁勇和徐州市国土局干部周某联手,将远大公司陷进他们精心设计的骗局和陷阱。
经查,梁勇是徐州市房管局干部兼鑫磊公司总经理和法人。该公司又是徐州市房管局的企业,属于国有。远大公司法人李纯孝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鑫磊公司法人梁勇暗中与徐州市国土资源局土地交易处处长周某合谋,侵吞国有资产”。经公安机关查明,梁勇私刻公章,造假手续,以虚构的三家“已被拆迁”单位,骗取远大公司拆迁补偿款678万元,而恰恰这“被拆迁”的三家单位法人均是房管局干部梁勇。奇怪的是,鑫磊公司法人梁勇在此之前办理了移民。
据举报人李纯孝反映,梁勇依据手中与远大公司签订的《安置协议》向远大公司催缴过渡费和安置补偿款时,远大公司向梁勇回收21号地块《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等证明手续,梁勇拿不出来,引起远大公司怀疑。随即向国土资源部门和房管等部门核实梁勇对该地块和地上建筑物是否拥有合法手续,发现由梁勇担任法人的三家公司根本就不在该开发地块已经被拆掉的二层楼上办公。据此,梁勇以虚报其他被拆迁人人数和被拆房屋面积,以及以该三家公司被拆迁代理人的名义和身份向远大公司索要的拆迁补偿款于法无据!以达到索要巨额拆迁补偿款目的所造的假手续纯属诈骗行为!因此,远大公司拒绝向梁勇支付拆迁补偿款并要求其退还远大公司已经支付的补偿款。
然而,梁勇“掩耳盗铃”,一纸诉状将远大公司告上法庭。理由是:远大公司违犯《合同法》,违背《安置协议》条款,单方毁约拒不支付剩余过渡费和拆迁补偿款。要求法院判令远大公司履行合同,支付协议书中剩余的安置补偿款。
一审经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判令远大公司继续履行《安置协议》约定,向鑫磊公司支付剩余补偿款29641113.6万元。远大公司不服,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经江苏省高院认为一审荒唐离谱,改判,由远大公司偿还鑫磊公司2008678.4元,如不服此判决可向最高法申诉。而后,远大公司先后向公安部、最高检、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逐级上诉、上访。后经公安部指令江苏省公安厅查办该案件,江苏省公安厅将公安部督办函件转至徐州市公安局。最高检也高度重视此案件,以函件形式转至最高院。最高院于2012年12月31号裁定:终止一二审判决执行,指令江苏省高院再审此案。江苏省高院依据最高院民事裁定,依法撤销了一二审判决书。 最高院和江苏省高院审理认为:该案件涉及到了合同诈骗,且数额巨大,构成刑事犯罪。依法应予撤销民事裁定,并建议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据远大公司法人李纯孝反映:就在徐州市公安局指令龙云区公安局经侦大队于2012年4月25日立案侦查时,徐州市国土资源局干部周某做出的举动令人匪夷所思,莫名其妙地“辞职”了!犯罪嫌疑人梁勇利用移民身份,潜逃。云龙区公安局对鑫磊公司经理张新沂进行了讯问,张新沂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被取保候审。经该局经侦大队侦查,犯罪嫌疑人梁某伙同张新沂私刻公章、造假手续欺骗远大公司恶意索赔拆迁补偿款实属诈骗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依法做出了《起诉意见书》,向云龙区检察院申请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梁某和张新沂进行起诉。2013年8月27日,云龙区检察院对张新沂续办了取保候审,2014年8月27日,云龙区公安局对张新沂办理了监视居住。
看似水落石出却又雾里看花
本案经过远大公司法人李纯孝多年上访,终于冲破层层“阻力”和困扰;在最高检、最高法和公安部、省高法、省公安厅、徐州市公安局等部门领导关注下,远大公司总算是看到了“光明”。然而,实际情况却不像远大公司职工和法人李纯孝期待的那样。远大公司法人李纯孝在向媒体反映情况时称:“云龙区检察院自2012年8月27日起,在长达近三年时间里,对于云龙区公安局经侦大队提请的《起诉意见书》,两次发还补充侦查。而云龙区公安局认为,该案证据充分,足可以认定梁勇和张新沂均已构成诈骗犯罪。”
由于远大公司卷进诉讼,该公司的在建项目及银行账号等被法院查封和冻结,案件在长达几年的时间里有始无终,致使远大公司数十名职工上访,要求云龙区检察院依法逮捕犯罪嫌疑人梁勇等人,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依法追究梁勇等人的刑事责任,深挖“幕后黑手”,严厉惩治腐败分子,并要求法院依法解封远大公司在建项目,恢复施工,挽回远大公司因被诈骗所遭受的损失。
2015年6月8日,云龙区检察院以该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做出了《不予起诉决定书》。
依据《诈骗罪》构成要件(刑法第266条)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既然公安机关已经查明并认定梁勇和张某合伙伪造手续,虚构被拆迁人数及房屋面积。并以梁勇一人为法人的三家企业,作为被拆迁人和代理补偿安置人,骗取拆迁《安置协议》和补偿款。而且梁勇和张某也承认,那么,云龙区检察院主办该案件的检察官因何对于一起本不复杂的经济诈骗案件久拖不决?又因何在长达近三年的时间里先后两次退还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最后又做出了个受人质疑的《不予起诉意见书》呢?
带着诸多疑问,记者一行前往徐州市对本案关键部分查办单位进行了采访调查。最后都以“不方便透漏案情”等理由拒绝了采访。
述评: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并没有指明让媒体和新闻人放弃舆论监督责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并不等于监督就是唱对台戏。长期的新闻工作实践中,我们发现,新闻记者要想履行监督职责,真的很难。
为逃避媒体监督、怕监督,一些被监督单位和个人总是习惯找借口和各种理由拒绝、搪塞记者正常的采访调查。尤其近几年来,媒体和记者被这种雾霾一样的“气候”“围剿”的喘不出气来!见不得光明的意识形态正在困扰着正义的意识形态,而正义的意识形态似乎“没人待见”。
监督与被监督的确是个矛盾。然而,我们正直和正义的媒体人不能怕这样的矛盾。警察不能因为有反抗就放弃责任,军队不能因为怕敌人就放弃抵抗。认真履行监督是媒体的责任!也希望那些有政治远见和大局意识的被监督单位尤其是领导,认真看待媒体监督。善待有责任心的记者。不要一味护着“屁股底下不干净”的人。更不要肆意遮掩“纸里包不住火”的事。不明是非,替违法犯罪打掩护,充当挡箭牌和保护伞者,不一定是明智之举。作为党员干部和国家公务人员更不能泯灭自己的良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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