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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灭“偷脸贼”势在必行!我国个人信息司法保护已提上日程

来源:民声法治网 人气:5526 发布时间:2021/7/30

  新华网北京7月30日电(记者 卢俊宇)近年来,滥用人脸识别技术侵害自然人合法权益的事件频发,引发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和担忧。最高法28日发布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的司法解释,这是我国第一部对人脸识别进行明确规范的法律法规。那么,这部司法解释的颁布实施,将如何有力保护公众个人信息权益?记者为此专访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丁晓东。

制图:王晔

  新华网:您认为此次司法解释的发布意味着什么?有什么重大意义?

  丁晓东:此次司法解释发布,意味着我国个人信息的司法保护已经提上日程。在之前的个人信息保护中,执法机关扮演了较为重要的角色,并且可能持续扮演。但执法机关毕竟执法力量和资源有一定限度,合理地利用公民诉讼和公益检察诉讼,调动公众、社会资源和检察资源,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具有重大意义。

  新华网:这次的司法解释都有哪些关键亮点?

  丁晓东:亮点之一在于明确了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的情形,例如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 以及未公开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或者未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

  另一个亮点在于明确了一些权利的可诉性,例如人脸信息的删除权,当信息处理者违反约定处理自然人的人脸信息,自然人请求信息处理者承担违约责任时,请求删除人脸信息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制图:王晔

  新华网:对于企业来说,在开展人脸识别等敏感数据信息合规工作时需要注意什么?

  丁晓东:对于企业来说,开展人脸识别等敏感数据信息合规工作时,要特别对于此类信息的收集与利用。在信息收集时,在有条件的场景下需要尽可能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即使在公共领域收集个人信息,也要注意按照必要原则,尽量谨慎收集个人信息。在利用阶段,应当按照数据最小化和数据安全原则,避免对敏感信息进行不必要的处理,并采取更高级别的安全保障。

  新华网:对于公众来说,如何运用好这一“法律武器”维护个人权益?

  丁晓东:对于公众而言,首先可以在符合条件的情形下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益;此外,个人还可以向消费者权益协会、检察院等机构进行举报,推动人脸等敏感信息的公益诉讼保护。

制图:王晔

  新华网: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于8月中旬进入三审,您对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方面有何展望?

  丁晓东:个人信息保护法如果出台,将对于维护公民权益、保障数字经济健康稳定发展具有奠基性的意义。此次司法解释主要是针对民法典个人信息相关条文的解释,相比民法典个人信息相关条文,个人信息保护法将对于个人信息保护更为全面,涉及个人信息保护的方方面面,我国在个人信息保护执法、司法方面将更有保障,同时也需要进一步从执法、司法的层面进行细化与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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