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春青 画 读者来信
编辑您好! 我是上海一家贸易公司的销售员。公司与我签订了期限为3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6个月。入职时,公司让我签订了《销售考核指标书》,要求我在试用期内每月至少完成15万元的销售额;试用期内销售员经过两个月的评定之后,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公司有权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入职三个月后,我还没有完成任何一笔销售订单。公司以我未能及时跟进公司提供的客户资料,三个月内未能开发一位新客户,每个月都没有销售业绩,也未能及时与促销人员就存货进行沟通,属试用期不合格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我想请问一下,公司以这样的理由单方与我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否合法?我主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能否得到支持? 上海 小吕 为您释疑 小吕您好!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约定的条款,该条款并非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所谓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互相考察的期间,在此期间内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能力、工作态度等多方面进行考核,以判断该劳动者是否适合工作岗位;同时,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也对用人单位进行考察,看用人单位的工作环境、工作条件等是否适合自己。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即试用期最长为六个月。您与公司之间签署了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约定了六个月的试用期,该约定是合法有效的。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项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您入职时,公司与您签订了《销售考核指标书》,这份指标书中对录用条件进行了明确的约定,约定您每月均需完成15万元的销售额,如经过两个月的评定之后,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您的表述,您在入职后的三个月内没有完成任何一笔订单,公司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符合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因而,公司单方解除与您之间的劳动合同无须支付任何补偿,您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得不到裁审部门的支持。 本期主持人 本报记者 钱培坚 上海七方律师事务所 王余婷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