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赵某系河北省石家庄市xx县xx村村民,在该村拥有合法房屋,建筑面积280平方米。 2018年10月,县政府xx村开展“棚户区改造项目”,赵某的房屋因此被纳入拆迁范围。随后,村委会开始动员村民积极签约。由于补偿款不合理,赵某拒绝签署安置补偿协议,双方因此陷入僵持,长达半年。 之后,村子里的其他村民陆续签约,搬离。只剩下赵某等8户尚未签约的村民,仍旧居住在村子里。有一天,县政府和村委会的工作人员,在没有出示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强行将赵某和家人从房屋中拖了出来,并指使其他人开着挖掘机,强行拆除了赵某的房屋。 赵某拍下了强拆现场的照片,之后便委托律师,以县政府为被告,提起了行政诉讼。 开庭后,县政府辩称:赵某的宅基地,经村委会申请,县政府批准后,已经收回了。县政府工作人员出现在现场,是因为村委会请求协助收回集体土地,因此村委会应当作为被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法院审理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涉案强制拆除行为的主体如何认定?2、涉案强制拆除是否合法? 关于焦点一:涉案强制拆除行为,因土地征收而起,根据《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本案中,县政府发布的公告中明确声明,此次棚户区拆迁的主体系县政府,据此,可以认定涉案强制拆除行为的主体是县政府。除非县政府能够提供确切证据,证明是其他主体实施了拆除行为,但县政府并未提供任何证据。 至于县政府辩称的,是村委会请求协助收回集体土地,由于村委会并非行政机关,不具有强制拆除房屋的权利,因此法院不予认可。同时,再结合赵某提供的照片等证据,可以认定,县政府是涉案强制拆除行为的主体。
关于焦点二: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案中,县政府没有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也没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直接实施了强制拆除行为,不仅程序违法,还超越职权,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
三、法院判决1、 确认县政府强制拆除赵某房屋的行为违法 2、 责令县政府在判决生效60日内对赵某作出赔偿决定。
四、律师总结村委会可以申请收回的宅基地,仅限于违法占有宅基地的情形,比如一户两宅等。而且,村委会虽然可以申请收回宅基地,但是无权拆除房屋。收回宅基地时,一旦涉及房屋拆除,必须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