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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建雄:以自我革命精神坚决防止“灯下黑”

来源:吴建雄 人气:6510 发布时间:2022/8/12

  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央政治局第四十次集体学习时指出,纪检监察机关要主动接受党内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以自我革命精神坚决防止“灯下黑”。纪检监察干部要做到忠诚坚定、无私无畏,始终以党性立身,秉公执纪、谨慎用权,敢于善于斗争,真正做到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深刻领悟和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这一重要指示,对一体推进“三不腐”,全面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一、坚持刀刃向内,坚决查处“灯下黑”

  严肃查处执法违法、执纪违纪的“灯下黑”案件,是我们党的自我革命精神在纪检监察领域的重要体现。党的十八大以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狠下决心向自己“开刀”,彰显了刮骨疗毒“清理门户”的决心,表明了我们党有能力实现自我净化、自我完善、自我革新、自我提高能力的信心和底气。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通报,2021年,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共接收涉及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或反映3万余件次,处置涉及纪检监察干部问题线索2.5万余件,谈话函询纪检监察干部9500余人次,对纪检监察干部立案2700余件,处分2900余人,移送司法机关110余人。如中央纪委原派驻国家烟草专卖局纪检组组长、国家烟草专卖局原党组成员潘家华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审查调查;河北省纪委原副书记马玉蝉接受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等。通报释放出我们党对执纪违纪、执法违法行为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的强烈信号。

  有权必有责,自身需更硬。党的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作为党和国家监督的“执纪执法利剑”,肩负着维护党的纯洁性,保证国家权力人民性、廉洁性的重要使命,因而其自身素质需要更硬,以防出现纪检监察权力行使的“灯下黑”。纪检监察干部不是“圣人”,没有天然的“免疫力”,如果监督不力或失去监督,权力同样会被滥用。昔日“打虎将”,今日“阶下囚”,被查处的纪检监察干部腐败案件,一经曝光,便产生了强烈的冲击力,促人深思。对于纪检监察干部来说,只有不断加强党性锻炼,才能永葆先进性和纯洁性。

  用权受监督,党内无禁区。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被推至新的高度,并不断从中央向地方铺开,实现了对各个党组织的全覆盖。从严治党,没有禁区;高压反腐,没有例外,一批批“大老虎”“小苍蝇”纷纷原形毕露,一些纪检监察干部也牵涉其中。为防止“灯下黑”,中央纪委组建了纪检监察干部监督室,以“专业眼光”紧盯“业内人士”,实现监督全覆盖,不留盲区、不留死角,从而防止纪检监察队伍内部出现“蛀虫”。真正做到反腐败没有禁区,对违规违纪纪检监察干部毫不留情,彰显正风肃纪的决心。

  正人者先正己,律人先律己。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不仅包括对权力行使者的监督,而且包括对监督者实施有效监督。这正是防止“灯下黑”问题的本质含义。“灯下黑”首先是指权力监督者自身滋生的任意妄为、胡乱作为等显性腐败。这种情形容易为公众感知,也较为受关注。从广义上讲,理应作为而不作为或不当行为使权力不能发挥应有的治理效能,也是一种腐败。作为权力监督者,也可能出现这种情况。这就是人们通常所讲的,“手电筒只照别人不照自己”。

  客观而言,“灯下黑”是一个涉及领域广泛而繁杂的问题。以纪检监察部门为例,之所以要防止“灯下黑”问题,有其深刻缘由。其一,从理论层面看,对监督者实施有效监督,是整个权力监督链条中的重要一端。失去有效监督的权力,容易导致腐败。同样,失去有效监督的监督者,也会滋生腐败。其二,从实践层面看,监督者失去监督后造成的腐败问题,客观上倒逼监督部门实施有效的自我监督,以防出现“灯下黑”。

  二、完善内控机制,有效防止“灯下黑”

  监察权运行内控机制是监察机关自我监督的重要内容,符合权力运行制约规律和原理。从查处的纪检监察干部腐败案件看,“灯下黑”的发生大都与内控机制不健全或落实不到位有关。为此,《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在全面总结既有制度成果的基础上,对完善内控机制作出一系列规定,进一步扎紧自我约束、自我监督的制度笼子。

  完善权力配置和制约监督机制。要通过对监察权的细化分解,建立监督检查、调查、案件审理、案件监督管理等部门相互协调制约的工作机制,实现线索管理和处置分开,监督检查和调查分开,调查和审理分开,审理和申诉分开,防止因权力过于集中导致的先入为主、以案谋私等问题。强化对纪检监察权运行关键环节的监督,切实加强案件监督管理、案件审理等部门对问题线索处置、调查措施使用、涉案财物管理等工作的监督检查职责,建立常态化、全覆盖的案件质量评查机制。突出监督重点,进一步细化监督主体、监督内容和监督方式。纪检监察机关及其监督检查、调查部门负责人应定期检查调查期间的录音录像、谈话笔录等,加强对调查全过程的监督,推动对纪检监察人员的监督责任落实落细,提高监督质效。明确违法申诉责任部门,规定被调查人及其近亲属认为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法规侵害被调查人合法权益,向监察机关申诉的,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为受理部门,充分发挥申诉机制对监察机关和人员的监督作用。

  健全信息公开和外部监督机制。要建立健全监察工作信息发布机制,在主流媒体和主要网站第一时间发布监察工作信息,主动公开工作流程,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新闻媒体监督。尤其是对于社会广泛关注、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案件查办等工作,监察机关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我国除了通过人大、政协、纪检监察等“异体监督”方式制约权力以外,还通过加强权力部门内部的“同体监督”来加强自我约束。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修订《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为新形势下全面从严治党提供了基本遵循。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目的也是通过强化制度约束,给纪检监察权力戴上“紧箍”。

  落实治理“灯下黑”的工作责任。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增强危机意识和责任意识,以“打铁必须自身硬”的鲜明态度解决“谁来监督”的问题。要明确纪委常委会对系统党风廉政建设负主体责任,纪委书记是第一责任人;各派驻纪检组长是派驻纪检组党风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班子成员、室主任、处长等对职责范围内的队伍建设都有主体责任,在系统内形成严密的责任体系和责任网络。纪检监察相关部门靠前谋划、主动作为,将“灯下黑”问题专项整治与强化政治机关意识教育、全面推进党组织标准化规范化建设等重点工作统筹考虑、配套实施,打好“组合拳”、防止单打一,推动纪委监委领导班子、各部门和功能性党支部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形成纪委监委负责人、部门领导干部、专兼职党务干部、党小组长和党员干部齐抓共治的工作合力。

 

 三、立足强基固本,源头根治“灯下黑”

  加强纪检监察机关政治建设。在持续强化思想理论武装上下功夫,坚持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作为破解复杂问题的“金钥匙”,认真读原著、学原文、悟原理,自觉找差距、抓整改,做到学以致用、学有所成,确保纪检监察各项工作沿着党指引的正确方向前进。严格落实党建工作各项制度,切实抓好党的规范化建设,以提升组织力为重点,突出政治功能,有力发挥战斗堡垒作用;加强临时党支部建设管理,坚持纪检监察工作开展到哪里、党组织就建到哪里,在巡察组、审查调查组成立临时党支部,强化政治引领,加强日常监管,开展政策理论学习,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提升党支部战斗力。

  持续强化纪检监察队伍建设。一是严把入职的“政治关、品行关、能力关、作风关、廉洁关”,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不断注入源头清水;精心选择政治坚定、作风硬朗、业务精湛的高素质干部人才从事纪检监察等相关部门工作,对于政治上有问题的要一票否决,作风上有问题的要坚决排除、群众反映强烈的要从严把关,增强队伍的整体职业水平。二是抓好过程培养。在做好业务工作的同时,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培养职业荣誉感,认真学习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增强风险意识,树立底线思维,推动理想信念教育常态化制度化,提高干部队伍防风险、抗腐蚀的能力。三是疏通干部“出口关”。强化干部队伍的职业态度和职业能力考核,对“自家人”不护短,发现“苗头性”问题及时提醒,对执法违纪者“零容忍”,及时清除自身的不安全因素,保持组织有机体的健康与活力。四是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坚持政治培训和专业培训相统一,教育培训和实践培养相结合,通过开展经常性的学习教育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和履职尽责能力。

  把好纪检监察人员理想信念这个总开关。按照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忠诚坚定、无私无畏,始终以党性立身,秉公执纪、谨慎用权,敢于善于斗争,真正做到让党中央放心、让人民群众满意”要求,做新时代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忠诚坚定”是纪检监察干部维护党执政地位的第一要义。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下都要牢记“对党忠诚、永不叛党”的入党誓词,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不被各种噪音所干扰、杂音所迷惑,不管遇到什么困难,都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无私无畏”就是以无我之勇担当起党和人民赋予的职责使命,在反腐败斗争中,义无反顾,勇往直前。在风险面前敢作敢为,在恐吓面前敢查敢管,在责任面前敢做敢当。“始终以党性立身”就是在与腐败较量的高危岗位上时刻保持共产党人的清醒头脑,在各种诱惑面前把握住自己,守得住清贫、耐得住寂寞、稳得住心神、经得住考验,严守党纪国法,自觉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秉公执纪”就是在监督执纪和监察执法中公道正派。坚持党纪政纪面前人人平等,在纪律面前不分远近亲疏,谁违反党纪政纪就要严肃查处,决不包庇袒护,决不姑息迁就。做到坚持原则,坚守公心,按原则办事,按纪法办事,按程序办事,排除干扰,不徇私情。“谨慎用权”就是要坚持公正规范行使权力。时刻牢记权力来自人民,权力是组织赋予的,要为民掌权、受民监督;时刻牢记坚持原则,时刻把“公平、公正、公开、平等”贯穿纪检监察工作始终,以良好的党风政风、以人民群众满意的效果,树立纪检监察干部可亲、可敬、可信的良好形象。

  从某种意义上说,以自我革命精神坚决防止“灯下黑”是一体推进“三不腐”战略方针在纪检监察机关自身监督上的重要体现。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政治局第四十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中提出“用全周期管理”方式一体推进“三不腐”的重要概念,就是强调用系统管理、动态管理、闭环管理的方式提高一体推进“三不腐”的整体效能。纪检监察机关出现的腐败问题,同其他领域的腐败问题相比更具有特殊性和危害性,必须坚持系统施治。以刀刃向内、坚决查处“灯下黑”为前提,以完善内控机制、有效防止“灯下黑”为关键,以强基固本、源头根治“灯下黑”为保障,把三者有机融合起来。这是因为,“灯下黑”是党内各种不良因素长期积累、持续发酵的体现,防止“灯下黑”就是同各种弱化党和国家监督主体先进性、纯洁性、战斗性的病原体作斗争。“灯下黑”问题成因错综复杂,具有顽固性、反复性的特点。防止“灯下黑”没有灵丹妙药,更不可能毕其功于一役。防治纪检监察领域的腐败问题,也是一项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涉及多方面、多要素,不同工作之间往往相互交织,必须准确研判、科学谋划、统筹安排,在互联互通中乘势借力、在整合力量中推进实施。通过统筹推进、一体推进,不断增强工作系统性、整体性和协同性;并借助大数据赋能,准确地掌握廉政风险点、腐败滋生重点环节、重点部门、制度盲区,“灯下黑”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等,建立健全群众权利监督和职能部门权力监督互动机制,使反腐败工作和反腐败要素良性自洽、相得益彰,不断提高防止“灯下黑”的能力和水平,确保党对反腐败斗争领导坚强有力,确保纪检监察机关始终是党和人民信赖的反腐铁军。

  (作者系湘潭大学二级教授、中国反腐败司法研究中心主任、湖南省法治反腐研究会会长)

【责编:谷秀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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